《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解读
文章来源:中电联电力发展研究院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21/7/30 16:34:10 |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完善我国目录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在“双碳”目标绿色约束以及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下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一、分时电价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分时电价政策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最初的峰谷电价逐步发展引入了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和丰枯电价等形式。截至2021年年中,全国33个省级电网中已有29个省级电网实行了分时电价政策。然而,随着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不断提高以及电动汽车、电采暖、智能化家用电器等新型用电负荷大量涌现,我国电力供应结构和电能消费方式出现较大变化,“双碳”约束条件下供需关系所决定的电价时间特性更为突出。此外,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货交易范围不断扩大,部分用户的电能定价方式选择呈现多元化,但目录电价与市场电价协调机制建设仍有不足。
在上述新形势变化下,我国分时电价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部分省份峰谷时段划分准确性不足、峰谷电价价差仍有拉大空间、季节性电价和丰枯电价仍需健全、分时电价覆盖范围较窄、缺乏动态调整机制、与电力市场衔接不充分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和市场变化,及时完善分时电价政策。
二、分时电价机制完善应满足的要求
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文件,提出“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等总体目标,着力深入推进电力等能源价格改革,完善相关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积极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为更好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21〕689号文件关于持续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精神,《通知》首先提出了关于“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等总体要求。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电价市场化改革成为众多改革政策的交汇点,持续深化电价改革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点之一。同时,为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和接受度,完善分时电价形成机制需要在保持电网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开展,才能顺利实施。
三、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兼顾电力供需特征变化
现阶段,我国电力供应结构和电能消费方式出现新的变化,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正在构建,部分地区峰谷时段划分却未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尤其对于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较大的地区,峰谷时段划分未反映出电源出力特性和负荷特性映射出来的电力供需关系。
为此,《通知》提出适应供需特征变化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机制。对于峰谷电价,明确了峰谷时段划分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边际供电成本”等因素;对于季节性电价,季节时段划分要考虑“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的季节性差异;对于丰枯电价,丰枯时段划分要考虑“风光水多能互补”等因素。通过统筹考虑电力供需关系的变化以及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不断提高的影响,科学开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不仅能够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而且也有利于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
四、拉大峰谷电价价差,强化价格信号引导作用
目前,大多数省份峰谷价差主要采用固定比例调整模式,峰谷电价分别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计价,即峰谷电价价差为3:1。平均而言,国内现行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用电的峰谷价差分别在2:1以下、3:1以下,而国外的峰谷价差一般在3:1以上,最高可达10:1。可以看到,国内峰谷电价价差仍有扩大空间,峰谷电价价差过低可能会导致分时电价经济性激励调节作用减弱。
为此,《通知》要求“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峰谷电价价差逐步拉大。此次峰谷电价价差的适度加大,加上更加科学合理的时段划分,不仅有利于峰谷电价科学定价,而且可以强化价格信号引导作用,激发电力用户主动参与移峰填谷活力。同时,《通知》提出推动尖峰电价机制和建立深谷电价机制,进一步拉大峰谷价差,有助于改善高峰用电冗余情况和开发低谷用电市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的价格信号和杠杆作用,从而减缓电源电网投资,提高电力系统设备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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